立,建始也;冬,終也。立冬,名字中同時包含“開始”與“結束”兩層含義,按順序,它是一年中第19個節氣,代表著冬天的到來,與立春、立夏、立秋合稱“四立”。在立冬之際,集團紀委特別開設【紀法宣教“100天”】欄目,與集團全體干部職工一起學習紀法知識,進一步幫助全體干部職工筑牢理想信念根基,守住拒腐防變防線,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,練就過硬本領。下面,就請大家跟隨小紀一起開啟學習之旅吧! 【法條原文】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條:【貪污罪】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侵吞、竊取、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,是貪污罪。受國家機關、國有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委托管理、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侵吞、竊取、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,以貪污論。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,伙同貪污的,以共犯論處。 【典型案例】 2012年至2016年期間,某村黨支部書記、村委會主任的田某軍,利用國家扶貧政策,在該村申報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過程中,明知夏某等13戶村民不符合申報危房改造條件,由其本人或安排他人先后制作了虛假的村民申請、貧困證明、危房改造照片、村民評議等申報材料,共計騙取危房改造資金16.26萬元。田某軍取得該危房改造款后用于個人及家庭開支等。 2020年10月19日,當地紀委監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,將其涉嫌貪污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。 2021年2月7日,某村黨支部書記、村委會主任田某軍犯貪污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。 【分析點評】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,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侵吞、竊取、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,是貪污罪。田某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采取偽造危房改造申報材料等方式,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6.26萬元,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,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條有關規定。根據《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》有關規定,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應屬于扶貧專項資金,田某軍的違紀違法行為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(一)項中的其他較重情節。 來源 | 湖北省紀委監委網站